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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 

章程

第一章    总  则


第一条    本团体的名称是:贵州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(简称为黔教装协);英文译名:Guizhou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;缩写:GZEEIA。


第二条    本团体是省内由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

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全省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
第三条    本团体的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
本团体旨在团结教育产业成员,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,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不断壮大队伍,提高经营者素质,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,扩大对外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,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,为社会服务、倡导会员在发展企业的同时回报社会,踊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为贵州乡村振兴、为促进社会进步做贡献。


第四条   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。


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五条   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
第六条   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。


第二章    坚持党的领导


第七条   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

第八条   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本团体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

第九条   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
第十条   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
第三章    业务范围


第十一条   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的调查、收集和整理工作;

(二)促进本行业产品质量的提高,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的信息,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咨询,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前期工作;

(三)开展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;开展技术咨询,促进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

(四)交流本行业的相关信息,进行市场调查预测,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。促进本行业的发展;

(五)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,举办本行业的全省性展览、展销会,开拓教育装备的发展空间,促进本行业的改革;

(六)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,参与制定行业规划,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;

(七)组织本行业的职工培训和推进人才交流;

(八)拟定行规行约,并监督执行;

(九)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;

(十)承办贵州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。


第四章    会  员


第十二条   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
第十三条   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并提出书面申请;

(三)贵州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教育装备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、团体;

(四)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;

(五)积极支持本团体的活动,热心教育装备事业,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,完成入会程序,可为本团体个人会员。


第十四条    入会程序:

(一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并提出书面申请;

(二)经初审,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。。


第十五条  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
第十六条  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七) 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公益活动。


第十七条  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
第十八条  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一年不缴纳会费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

第十九条  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五章    组织机构


第一节    会员大会


第二十条   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(八)决定本团体的工作任务和方针。 


第二十一条   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
第二十二条   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
第二十三条   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/2;
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 


第二节    理事会


第二十四条  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1/3。


第二十五条   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二)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;

(三)热心本团体事业,愿意为本团体履行所承担的责任。


第二十六条  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七条  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;

(十二)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缴纳的款项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
第二十八条    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

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

第二十九条   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
第三十条    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


第三十一条  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
第三十二条    经会长或者 1/3 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
第三节    负责人


第三十三条   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 1 人,副会长不超过 10 人、秘书长 1 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; 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 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(八)身体健康,精力充沛,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; 

(九)未受过刑事处分。


第三十四条   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
第三十五条   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代表本团体出席重大活动;
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
第三十六条   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
第三十七条   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;

(九)负责本团体经费管理;

(十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三十八条  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
第四节    监事


第三十九条   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
第四十条   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
第四十一条  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
第六章  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
第四十二条   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 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; 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第四十三条   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
第四十四条   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
第四十五条   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四十六条   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第四十七条   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
第四十八条   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四十九条   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
第五十条   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 


第七章  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五十一条   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
第五十二条   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八章  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
第五十三条   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
第五十四条   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
第五十五条   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第五十六条   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
第五十七条   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 


第九章    附  则


第五十八条    本章程经 2024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五十九条  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
第六十条  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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