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
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:贵州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(简称为黔教装协);英文译名:Guizhou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;缩写:GZEEIA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省内由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
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全省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本团体旨在团结教育产业成员,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,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不断壮大队伍,提高经营者素质,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,扩大对外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,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,为社会服务、倡导会员在发展企业的同时回报社会,踊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为贵州乡村振兴、为促进社会进步做贡献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。
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。
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
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本团体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的调查、收集和整理工作;
(二)促进本行业产品质量的提高,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的信息,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咨询,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前期工作;
(三)开展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;开展技术咨询,促进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
(四)交流本行业的相关信息,进行市场调查预测,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。促进本行业的发展;
(五)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,举办本行业的全省性展览、展销会,开拓教育装备的发展空间,促进本行业的改革;
(六)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,参与制定行业规划,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;
(七)组织本行业的职工培训和推进人才交流;
(八)拟定行规行约,并监督执行;
(九)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;
(十)承办贵州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。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并提出书面申请;
(三)贵州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教育装备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、团体;
(四)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;
(五)积极支持本团体的活动,热心教育装备事业,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,完成入会程序,可为本团体个人会员。
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:
(一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并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经初审,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。。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七) 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公益活动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一年不缴纳会费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本团体的工作任务和方针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/2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1/3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(二)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;
(三)热心本团体事业,愿意为本团体履行所承担的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;
(十二)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缴纳的款项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/3 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 1 人,副会长不超过 10 人、秘书长 1 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(八)身体健康,精力充沛,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;
(九)未受过刑事处分。
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代表本团体出席重大活动;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;
(九)负责本团体经费管理;
(十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